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 勤工助学办公室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的机会;
(二) 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以海报等形式公开公布。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采取个人申请、辅导老师推荐和勤工助学办公室综合考查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
(三) 岗位报酬按学生实际工作量足额发放,用工部门要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录用;
(四) 学生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停止其本人工作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有关协议规定协调处理;
(六)任何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以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否则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下列权利:
1、 有权了解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的各种勤工助学信息,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保证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3、诚实守信,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按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三)经费及其管理
1、勤工助学的经费由学院拨款和社会赞助等组成;
2、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部负责解释。